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印发后,广铁检察机关迅速组织学习研讨,以“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更要接受人民监督”的自觉,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3批8人次相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推动《规定》落地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丰富内涵
《规定》下发后,广铁检察机关迅速组织多层次的学习研讨活动,通过检委会集体学习会、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学习会等形式传达学习《规定》和张军检察长在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组织法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监督范围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监督程序的简便性、监督意见的约束性,全面把握《规定》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畴、实现了从专项监督向全面监督的重大实质性转变。11月27日,李小东检察长在广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对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部署,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规定》要求,积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努力做到监督范围全覆盖。
二、积极实践,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规定》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畴,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具体举措。广铁分院认真贯彻《规定》要求,主动加强与省司法厅的联系沟通,积极落实人民监督员对相关办案活动的监督。12月10日,3名人民监督员受邀旁听广铁检察分院一起运输毒品抗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对检察官出庭活动进行监督。这是《规定》印发后,人民监督员首次对广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广铁分院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案件监督相关信息,提前将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依照相关规定,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和联络确定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庭审前,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相关案件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保证人民监督员在参加公开审理案件前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办理过程。庭审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行为规范、文书质量、讯问询问、举证答辩等指控证明犯罪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他们一致表示,出庭检察官举止得体、沉着冷静,宣读抗诉书、支持抗诉意见书有条不紊,对原审被告人的讯问把控准确,对支持抗诉的理由逐一举证质证,对辩护人的意见作出有力回应,取得了较好的出庭效果,希望今后多组织一些监督活动,让人民监督员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更好地履行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职责。12月19日,4名人民监督员受邀监督广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工作,对评查工作、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12月24日,1名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长沙铁检院检察开放日活动,对该院开展涉铁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严格依规依程序安排监督活动,主动接受监督,受到人民监督员的肯定。
三、及时总结,研究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意见
分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进一步倒逼检察机关主动提升办案质效。分院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一是由于统一业务系统尚未及时跟进设置相应的业务选项和流程,导致新规定的部分监督活动(如检务公开活动、案件评查活动等)与系统业务板块不相对应,不能录入统一系统。在登录司法部门的人民监督员工作管理系统,提出商请抽选确定人民监督员过程中,也有类似的问题。建议上级机关及时更新和改进统一业务系统人民监督员模块,以便能更加畅顺地开展人民监督员业务工作。二是分院业务管辖涵盖粤、湘、琼三省,安排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经常需要跨省跨地区进行,但从分院人民监督员的构成来看,大部分为铁路企业机关、站段单位的领导干部,平时工作较忙,加上铁路点多线长的特点,经常出差,特别是春运期间,很难安排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一定程度影响工作效率。从保证监督质量,缓解部分人民监督员自身工作和监督工作的矛盾出发,建议适当增加人民监督员名额,或是增加公民自荐的人数,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多有时间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选任为人民监督员,让人民监督员更具社会广泛性。三是更加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活动不是点赞,而是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纳、报告、反馈,形成良性互动,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建议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套严肃的程序设计,确保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对检察官的刚性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