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检察院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该院诉讼请求,现已生效。
被告人江某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架网等禁用方式狩猎白头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斑文鸟等野生动物,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且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侵害公共利益,被判令赔偿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18167元,并就该违法行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是兴宁市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生态发展区的重要资源,不容违法行为侵犯。为扩大案件影响、增强社会效果,兴宁市检察院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被告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的同时,对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警钟,形成“不敢捕、不愿捕”的社会氛围,积极传播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