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惠州市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呢?
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
成绩单来啦
2020年以来,惠州市检察机关紧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
截至目前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摸排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线索131条,立案8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7份,提起公益诉讼10件。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食品药品领域行业治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典型案例
庄某伟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初,在中国体育竞彩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庄某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购入一批无合格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的一次性口罩对外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致使48700个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口罩流向市场,销售金额总计5万余元。庄某伟的非法销售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了社会公益。
为此,惠城区检察院于2020年8月对庄某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庄某伟与其他共同侵权人连带赔偿其销售金额三倍的价款,并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上述请求均被法院采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敢于“亮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惩罚了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同时对社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唤醒公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
典型案例
彭某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彭某根于2012年起在惠东县某出租屋内无证非法使用日落红色素、工业盐、非食品级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加工制作腊猪肉,随后将腊猪肉向市场销售以进行非法牟利。
2020年4月,惠东县检察院就彭某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彭某根赔偿销售总金额的十倍价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并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民生福祉,食品经营者、加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应当诚信守法经营,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安全可靠。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生产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从经济上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人严厉追责,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火墙”。
典型案例
温泉旅游景区销售“三无”食品
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龙门县是惠州独具特色的热门旅游胜地,龙门温泉素有“亚洲第一泉”之称。2020年6月,龙门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在履职中发现,县域内的温泉景区周边的部分商店、超市和特产店长期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齐全、不规范的黄豆酱、糕饼、腌制黄皮等大量预包装、散装食品,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2020年7月,龙门县检察院分别向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全面摸排县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情况,指导食品生产单位规范食品标签标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经营单位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相关经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既督促了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周边食品经营秩序,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了景区游客“舌尖上的安全”,又维护了龙门县旅游景区的良好形象,为打造龙门县生态旅游示范区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与智慧,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权益受损怎么办?
检察机关来帮忙!
广大群众在消费时如遇侵权问题
可通过以下途径向检察机关举报投诉
01、举报热线
拨打检察服务中心热线反映情况,热线电话:0752-12309
02、网络平台
微信小程序
微信添加“惠州公益诉讼随手拍”小程序,进入“公益诉讼线索举报”页面,选择“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类型,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