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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检察:一筹莫展的回迁户,找到了检察官
时间:2020-09-22  作者:  新闻来源:肇庆检察  【字号: | |

  近期,肇庆市检察院就邹某与甲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组织了案件和解见证会。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力求取得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的效果,通过深入的调查核实、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和解协议签订见证会上,该案承办检察官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肖永康带领第五检察部人员见证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全过程。

  2015年,邹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邹某原有的杂物房与邹某选定的车位按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面积差按每平方米10000元结算。

  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按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中的“面积”是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导致双方就车位面积差补偿款金额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协商不成后,邹某起诉了甲公司。

  经法院一审、二审,邹某败诉。一筹莫展的邹某向肇庆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请监督材料。

  承办检察官经向法院调阅案件材料,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甲公司与其他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合同均是约定杂物房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置换,且面积差按每平方米3000多元进行结算。与邹某签订的补偿合同“杂物房置换条款”是按照邹某的意思表示进行更改的,现邹某又不履行合同,双方关系也因此陷入僵局。邹某提起诉讼后,甲公司另案起诉邹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偿合同,一审法院已判令解除。邹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现已进入二审程序。

  经过深入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邹某以杂物房置换小车位,按照合同约定尚需支付215500元差价款,对邹某来说显然不公平,但面积差按每平方米10000元结算的条款又是邹某执意要求更改的,也不能太过苛责甲公司。邹某内心的主观意愿是想继续回迁,不想解除合同,如果另案终审判决解除合同,本案的纠纷就很难实质性的化解。

  本着立足案件事实、证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承办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综合分析研判案情后,确定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优方案。 

  该案历时三年多,涉及两个民事诉讼案件,双方误解较深。承办检察官为此反复地沟通,讲清楚案件的事实证据、理清楚和解的高性价比。最终双方被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所打动,愿意进行和解商谈。

  和解过程中,双方又多次因为和解数额、履行方式产生分歧,承办检察官始终耐心地释法说理,传递检察温情,为双方打开心结,寻找最佳契机组织双方沟通-再沟通、协商-再协商。两个多月的时间,不断地摆事实、讲法律、说情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邹某向甲公司再支付4万元,甲公司即配合邹某办理房屋及车位回迁手续的和解协议。

  该宗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成功办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诠释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检察官提醒】 

  在签订民事合同过程中,对条款内容约定应尽量具体、明确,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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