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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检察:依法精准打击一批“套路贷”黑恶犯罪
时间:2020-09-15  作者:  新闻来源:肇庆检察  【字号: | |

 

  近期,德庆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张某星等20人“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经一审审理,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星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指使另一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天鹏公司,向不特定人员贷款,指挥黄某、“阿海”、“阿龙”、“高佬”等人放贷,并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从中非法牟利。2017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李某妹、罗某福等人以敏捷城一期二栋20xx房为据点,打着“金盛沅公司”的旗号放私贷,被告人李某妹、罗某福负责业务,被告人陈某安排黄某等人进行催收,2018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锋加入一起做私贷。2017年,被告人张某星、张某廉以“装G贷”及押车贷为诈骗手段进行非法牟利。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李某妹与张某星等人经协商,利用敏捷城一期二栋20xx房(后租用16xx房)为据点,以“金盛沅公司”名义从事“装G贷”业务。2019年2、3月份,该组织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429号港信城A座x房设立分点,由被告人何某孝负责。逐渐形成以陈某、李某妹、张某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罗某福、张某廉、邓某锋、徐某凡、陈某、何某孝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邓某能、叶某乾、叶某标、唐某恒、陈某文、苏某栋、钟某贤、廖某富、黄某等为成员的组织人数较多、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通过诱骗、恐吓、威胁、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犯罪所得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对本地民间借贷业务形成了非法控制,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区域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即使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也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德庆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带头办理,担任该案承办人。

  为精准引导侦查取证,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建议,力求把取证在前端做得足够扎实,检察长先后4次指派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带队前往侦办专案组提前阅看案卷,与办案干警座谈讨论,针对不同阶段战果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建议,确保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能有针对性地收集关键证据。

  审查逮捕环节,检察长亲自带队,抽调精干力量,加班加点,在4天时间内,对侦查收集的三大箱、70多册卷宗认真做好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德庆县检察院就该案的审查起诉成立专案组,检察长亲自担任主承办人,多次组织专案组成员进行案情研判,要求严把案件质量关,夯实全案证据,为案件后续起诉奠定良好基础。

  法庭审理阶段,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带队出庭支持公诉,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展开庭审讯问和举证质证,与20多名辩护人展开法庭辩论,以履职尽责为该案依法办理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

  近期,怀集县检察院依法对苏某、吴某芸等11人“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经一审审理,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吴某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17年起,被告人苏某以其注册成立广州市高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溢公司)从事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该公司以“无抵押”车贷为诱饵,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在办理发放贷款过程中,苏某等被告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公司规定、行规等方式诱使借款人签订含有违约陷阱、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格式合同,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且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的所有合同,并为日后认定借款人违约进而拖车创造条件。

  在借款人贷款成功后,为获取非法利益,高溢公司以抵押车辆GPS信号异常、抵押车辆长时间停放未启动、抵押车辆停放在车行附近、逾期还款等事由,经被告人苏某或者被告人吴某芸确认借款人违约,由被告人阮某松、曾某祥、吴某欣、蔡某聪等人使用事先借款人抵押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或者以暴力手段强制借款人将车辆开到高溢公司,并将车辆滞留或藏匿。随后以变卖车辆相威胁,迫使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强行收取拖车费、违约金、逾期费等不合理费用。在部分借款人无法缴纳上述费用时,高溢公司将借款人的车辆出售,从中非法牟利。

  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犯罪事实复杂,怀集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在办理该案历时6个多月,从提前介入到引导侦查,从事实证据审查到确定案件定性,从科室讨论到公检法联席会议,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严格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降低认定标准。同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期,四会市检察院依法对植某等13人“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经一审审理,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植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周某等12人分别判处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

  2014年3月起,被告人植某等人先后出资成立五家信息网络技术公司,被告人植某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先后发展被告人周某、姚某、张某、钟某、李某、何某、李某某等人加入其公司,公司规定每位股东的每笔放贷必须交由植某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放贷,并以公司名义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卷宗近200册、光盘400余张),四会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抽调办案精干力量,成立由分管刑检工作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第一检察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专案组。在公安侦查阶段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议,与公安机关深入沟通、交换意见,引导指明侦查方向,补充完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组人员加班加点,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核实案情,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案件涉及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制作形成33万余字的审查报告。庭审前,公诉团队制定了周密的出庭预案,为庭审过程有力指控犯罪做好保障。

  庭审阶段,公诉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力指控犯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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