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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检察:货架上的“药酒”?全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公开审理!
时间:2020-06-15  作者:  新闻来源:珠海检察  【字号: | |

  

  开庭审理

  2020年6月3日,斗门区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许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斗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计11人全程观摩本次庭审。据悉,该案是珠海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0年3月至4月份非法收购“毛鸡”活体1只、死体2只及猫头鹰死体4只进行加工自制药酒后,摆放在自己经营的农庄货架上出售,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农庄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疑似褐翅鸦鹃死体、猫头鹰死体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查获的3只“毛鸡”死体和4只猫头鹰死体分别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鸟纲鹃形目杜鹃科褐翅鸦鹃和鸟纲鸮形目鸱鸮科物种,其中1只死体为红角鸮,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价格部门认定,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67500元。

  依法追究 

  许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生态资源的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斗门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许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许某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情况、被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侵权行为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同时对被告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教育,要求其承担在本次事件中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72600元,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寄语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毛鸡”和猫头鹰虽是本地常见的野生鸟类,但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拒绝非法猎杀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相关链接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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