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中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被告人邝某系中山市某驾校教练,2018年12月20日,为了让学员曹某通过驾驶证科目四理论考试,在收取曹某人民币5000元后,伙同他人帮助曹某安装手表、耳机、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在考试中作弊。曹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发现,上述作弊器材被缴获。被告人邝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检察官提醒:组织考试作弊罪是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在国家考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考试作弊者触犯刑法,切勿以身试法。广大学子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参与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