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怀化铁检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该院成功促成一起久调不决的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为带队班长组织民工在会同火车站北头道岔群开展铺轨作业时,与另一班组民工被害人王某某因工作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李某某的鼓动下,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办案人员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时,建议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同时注重矛盾化解,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且被害人在贵州居住,犯罪嫌疑人在河南、四川打工,矛盾化解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案件移送怀化铁检院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且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可以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遂立即启动刑事和解程序。该院办案人员与被害人多次沟通,并远赴其住所地贵州德江当面征求意见,从法、理、情方面进行耐心细致解释后,被害人表示愿意适当减少赔偿金额。同时,办案人员积极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悔罪、认罚认赔。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在履行完协议内容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并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2名犯罪嫌疑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该院依法对李某某、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 / 刑事和解现场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怀化铁检院将继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以检察担当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司法为民中体现检察温度,推进工作再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