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铁检院对涉嫌盗窃罪的易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这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的第一宗酌定不起诉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乘坐C7539次列车前往惠州小金口,盗走同车厢被害人肖某某下车时遗留在座位上的一个黄色小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0元、口红3支、身份证2张及汽车钥匙1把。
易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易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也依法告知被害人肖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与检察官助理到惠州询问被害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易某某退赃情况,被害人肖某某对易某某出具了谅解书。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易某某没有辩护律师,遂主动联系值班律师到场并听取意见,易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该院认为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将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又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院对易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首次尝试对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处理。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成果,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对该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落实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小课堂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
法定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