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一、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图 / 证据清单
图 / 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图 / 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提问: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回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图 /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提问:三、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期限是多久呢?
图 /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回答: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1. 人民法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提问:四、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监督申请材料之后,检察机关会怎样处理呢?
回答:“受办分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工作是由检察机关的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
图 / 受理通知书
受理环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作出受理决定,并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告知其权利义务;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也会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本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此时受理环节的工作已经完成。
图 / 案件移送函
进入办理环节: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他们接收案件材料后,会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案件审查终结后,也会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特别提醒: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为限”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