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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审查人身危险性和有无必要性
时间:2014-02-11  作者:施梅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笔者通过办案实践发现,强制医疗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别程序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适当扩大强制医疗适用对象  

  强制医疗制度作为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立法用意在于应对有暴力倾向的“武疯子”伤人等恶性社会事件,若在适用对象上仅限于已经造成暴力损害的精神病人,不符合保卫社会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立法精神,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适当扩大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将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也纳入强制医疗范畴,以此来预防和规避危害结果的发生。

  让专业人员为司法提供参考  

  强制医疗程序重点审查的不是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而是被申请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有无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在这个问题上,医学专家比职业法官更有专业优势。经过精神疾病医学专家出具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前提,作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入口”,司法精神病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另外在审判环节,笔者认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引入心理学专家、生理学专家、犯罪行为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在认真听取各方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准确判断和是否实行强制医疗决定的准确裁决。

  加强各环节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时,检察机关应当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和其家属的管控能力两个维度进行必要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补充询问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审查。建立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可能性检察评估调研制度,与精神病人、家属、鉴定人“三见面”,力戒仅凭书面材料作出判断。

  随着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纳入特别程序,安康医院逐渐被人们所熟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在安康医院设立专门派驻检察室,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执行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被强制医疗人提供适当的饮食、休息条件,是否进行合理治疗、是否保障会见、通信权利等方面进行监督。

  强制医疗对象回归社会阶段。刑诉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笔者建议,可以建立医疗效果评估机构,即设立由行政人员、医学专家、监所检察人员组成的医疗效果评估小组,就医疗机构定期对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回归社会的诊断评估进行再评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再评估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监督,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或者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而未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另外,可以对医治效果不好的精神病人转到其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尽早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体育竞彩网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