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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检察院反映报业传媒人员利用广告代理公司“走单”收受贿赂现象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4-04-1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日,东莞市检察院查办了该市某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中心工作人员涉嫌“走单”受贿犯罪系列案,发现广告中心总经理、部门总监、高级经理、传媒顾问等7名工作人员将本该由报业传媒公司直接签订的广告合同,通过广告代理公司代签,利用不合理差价牟取暴利回扣,在5年时间里共收受广告代理公司通过“走单”给予的贿款350万余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该院分析了“走单”收受贿赂现象的特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业务员和广告代理公司内外勾结,利用“走单”形式产生合同差价获利。广告中心业务员在接单时,以优惠或回扣诱导客户通过指定广告代理公司下单,然后利用报业传媒公司给予的折扣权限为广告代理公司申请更低价格,产生合同差价获得回扣,广告代理公司则从中获得代理费。如,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广告业务时,业务员诱导房地产公司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47.6万元的合同,利用手中折扣权限,为广告代理公司申请了21万元价格,产生26.6万元差价,广告代理公司从中领取代理费,所剩21万余元被广告中心业务员、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分割。

  二、管理层和业务员参与分赃,致“走单”成行业普遍现象。该系列案中,广告中心几乎所有的广告均通过“走单”完成。从传媒顾问、部门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监,各层级人员均有“走单”行为。基层业务员入职时,就有人指导其“走单”,中层管理人员不仅默许业务员“走单”,还参与分割业务员“走单”利益。办案中发现,通过涉案广告代理公司进行走单的涉及多家知名报社业务员,与涉案报业传媒公司长期保持走单业务的也不止涉案广告代理公司一家。

  三、广告代理商行贿高层管理者获得独家代理权,“走单”完成业务量谋取年终奖励。该报业传媒公司规定对签订了年度广告代理协议并达到规定业务量的代理公司,给予年终奖励。为获得更大利益,涉案广告代理公司多次行贿广告中心总经理共32万元,在其帮助下连续3年签订年度《广告代理协议》,谋取装饰、建材、家居卖场行业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权,使与广告中心业务员合作“走单”完成的业务量得以直接转换成为年终奖励,共计85万余元。

  四、涉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及业务面广。2008年至2013年,广告中心经涉案广告代理公司“走单”的广告多达170多笔,7名从业人员所得贿款达350万元,个人最多收受140余万元,单笔“走单”获利平均在2万元左右,涉及广告客户50余家,遍布百货、汽车销售、房地产、保险公司、银行等行业,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公司企业,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东莞市检察院通过分析,发现绩效考核和广告代理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监管制度缺失,是发生“走单”现象的重要原因。该系列案中,业务员经手的广告“走单”后,折扣由该业务员向报业传媒公司申请,仍能据此获得绩效考核奖金;对不同广告客户给予的折扣幅度标准规定不够详尽,并不对外公开,留下较多人为操作空间;广告代理公司无需雇佣任何业务员即可获得代理费,甚至能获得返版奖励;针对“走单”仅有禁止性规定,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制度设计缺陷导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双方形成利益结盟。

  针对上述情况,东莞市检察院建议:一是制定行之有效、奖惩分明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广告代理公司所代理的广告,不应重复计算入广告中心业务员业绩。二是制定规范代理广告业务流程,严格实行年度广告总代理公开招标制度。三是完善广告折扣管理办法,统一执行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并面向广告客户公开,同时实行广告业务最初拟定代理价格和最终折扣价格备案制。四是针对领导岗位和敏感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防止滋生窝案。五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新闻从业人员慎用、用好手中权力,增强廉洁自律的法律意识。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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