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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账户内虚拟礼物出售或赠与他人——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时间:2019-08-15  作者:卢金增 姚媛 张潇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桌上手机为被盗手机

 

  时下,网络财产不再是一串毫无价值的数据。重庆一小伙盗窃同事手机并将被害人YY账号内的虚拟礼物出售和赠送他人。2019年7月10日,该案经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向某被该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据悉,该案是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

 

  小伙顺走同事手机

 

  2018年10月,向某从重庆来到山东滕州,在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任职,该公司主要涉及网络游戏主播行业。其位于滕州市某乡镇社区,有上下两层营业房,一层用于办公,二层为员工休息室。整个公司只有老板、王某和向某共3名员工,王某是网络游戏主播。干了一段时间后,向某觉得这家公司没有发展前景,不想再耗费时间,于11月22日以假借买衣服为由向老板预支了工资,准备次日一早动身离开。

  23日6时许,向某经过公司吧台时发现王某手机放在桌上充电,他临时起意,快速将手机顺走,然后逃之夭夭。其在返家途中,打开被盗手机查看了一番,后将王某YY账号内的三个“浪漫樱花”以及两条“锦鲤”出售或赠送他人。

  当日8点,王某起床后发现向某不见了,后王某来到公司吧台处竟发现自己的手机也不见了,他便在电脑客户端上登录自己的YY账号,发现账号里的“浪漫樱花”“锦鲤”虚拟礼物也消失了。王某立即打电话联系向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对方。他调取公司内部监控录像,才断定手机被向某盗走,便向警方报了案。

  2018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向某在重庆老家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公安机关将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至滕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网络财产价值几何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该院承办检察官发现被盗手机经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000元,未达到山东省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另外,案卷中的“浪漫樱花”和“锦鲤”这两种虚拟礼物的价值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

  为了解案卷中所涉虚拟礼物的价值,承办检察官在网上找到“YY直播”的相关信息。办案检察官发现,登录YY直播平台需要账号和密码,用户在YY平台里向主播打赏的礼物,要用真实的货币购买。且该平台主播可通过一定模式,将自己在直播时所得虚拟礼物向YY官方申请兑换并提取现金。本案中,向某偷到王某的手机后,登录其YY账号,将其中一个“浪漫樱花”打赏给一个女主播,其余礼物通过私下协商交易的方式予以出售。

  有了初步了解后,检察官又面临另一个问题,虚拟礼物虽然可进行交易,但是涉案虚拟礼物没有市场指导价,所以价值仍然不确定。通过多渠道查询,检察官找到YY公司的客服电话,希望可以通过客服人员了解虚拟礼物的价值。当询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时,其不愿透露,而是要求办案检察官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其公司咨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决定前往该公司驻地广州市,到该公司约见了有关负责人并拿到了相关证明文件。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向某盗窃的虚拟礼物3个“浪漫樱花”价值2250元,2条“锦鲤”价值180元,被盗虚拟礼物总价值3430元。

 

  虚拟财产应予保护

 

  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虚拟礼物的属性弄清楚了,但该院从未办理过虚拟财产的案件,这起案件能否顺利提起公诉?承办人在查找大量资料后,发现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民法总则》这部基础性法律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应当予以保护。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财物,虽然虚拟财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物,但是其内在本质是符合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本案中的虚拟礼物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即体现出财产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人力可控制和管理的财物,本案中被害人使用的YY平台具有登录名和密码,对其账户内的礼物是具有管理性的。犯罪嫌疑人向某的主观目的是通过出售虚拟礼物获得金钱利益,体现了向某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所述检察官认为此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9年3月中旬,此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说:“此案是滕州市发生的首例盗窃虚拟网络财产案件,也是该院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办理案件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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