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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调查核实+借用外脑”尝试
时间:2019-11-29  作者:何金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今年11月21日,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上海召开。在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本案是其中唯一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洋垃圾”污染环境领域的代表性案例。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紧扣“公益”核心,围绕大局履职担当,推动解决进口“洋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跨行政区划办理、第三方评估、专家意见辅助办案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系国家发展全局。为这一战略实施提供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严厉打击洋垃圾非法入境,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检察保护,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顾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本案的成功办理,落实了检察机关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检察责任,为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共利益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全局性变化,但总体质量不容乐观,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问题,仍然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洋垃圾大量囤积在我国境内,会带来多种危害,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洋垃圾中往往夹杂着很多有毒有害物质,以非正规渠道入境后,大部分流向“散乱污”企业进行分解。这些“作坊式”企业技术水平低、产品附加值低、污染控制能力差,在加工过程中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严重危害工人健康和周边环境;酸浸、水洗废物则会危害水体、土壤环境。还有一部分洋垃圾几经倒手,没有得到再生利用,而是进入垃圾填埋场,加重环境负担。本案中,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罔顾法律,从国外购买163.2吨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的铁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主动立案调查,强化法律监督,严厉惩处洋垃圾入境的违法者,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作用。

  二、注重办案细节,自行调查核实与借用外脑充分结合

  一是跨区划办案。办理跨域案件往往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生态修复治理难等等。本案中涉案洋垃圾的进口单位位于宁波,进口港为上海,加工利用企业处于长三角位置,且具有涉外因素,属于典型的跨区划案件。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在调查核实阶段,多次奔赴浙江、安徽等地进行调查,与相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采用委托办理、协同办理等方法,并与当地党委和政府、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等加强协作配合,取得了大量的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案有效落实长江经济带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为跨区划办案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是第三方专业评估。第三方专业评估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增强司法办案的公信力。一方面,通过第三方评估,依靠专业力量完成评估工作,使评估结果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关注与重视,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也激发了专门机构自身不断解决问题稳步提高的动力。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涉案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出具专门意见,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就危险废物处置价格进行认证,就涉案固体废物出具相应的处置方案,有力推动了案件的成功办理。

  三是专家意见辅助办案。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法律背景的检察官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案中,检察官办案组最初将涉案“铁渣”与传统的铁渣相混淆,在听取专家意见后认识到走私洋垃圾不仅违反了海关监管制度,还危害了生态安全,由此改变了办案思路。检察机关主动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联系,一方面由科研专家担任专家辅助人就涉案洋垃圾的处置方式、处置费用提出专业意见。另一方面因鉴定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往往因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就再次申请鉴定,导致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由处于中立地位的专家就鉴定意见中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解释和论述,可以使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有更加准确的认识,也可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作出更加准确、客观的判断。印证了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置费用的正确性,经过庭审的激烈交锋,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三、注重适格被告的确立,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相区别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各被告(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本案在刑事处理阶段,依据刑法规定,被告人为黄某,宁波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及实际经营人陈某,三人均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均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应为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且二被告为共同侵权者,应承担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4.65万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同一行为两者的被告(人)可不一致。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今后各地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四、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在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职能,践行恢复性、预防性司法理念方面提供了检察方案。对于无法退运的洋垃圾,以往通常是由政府承担处置费用,由纳税人替违法者买单。本案通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一方面提高了违法成本,使他们在受到刑事处罚外,还要面临赔偿性惩罚,即二被告需支付处置费用114.65万元;另一方面,对于潜在的违法者也进一步增强了震慑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洋垃圾入境屡禁不止的今天,只有多种惩罚手段并存,让违法者付出更高的代价,我们的生态安全才有保障。

  本案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堪为法治教育样本。下一步,检察机关还需要对涉案固体废物处置费的偿付、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判决结果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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