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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竞彩网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一周年典型案例
时间:2021-10-02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0年7月以来,中国体育竞彩网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重点围绕以下六类违法行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产生、排放尾矿,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截至今年6月底,共发现相关线索4513条,立案3829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2381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民事公益诉讼1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10件。通过办案,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2.9万亩,清理被污染土地、垃圾占地面积1.59万亩,清理固体废物1.5万吨,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企业和个人索赔并获法院支持逾30亿元。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典型案例,我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江门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两案入选。现省检察院另行发布中国体育竞彩网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一周年典型案例8件,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对10件案例进行了点评。

  民事公益诉讼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诉张某波等17人生产、销售假药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张某波、崔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擅自生产、销售虎蛇膏、虎毒膏等药膏,并通过自己或他人层层批发的途径,批发给零售商以开设网店、微信平台、摆设地摊等方式对外销售。上述物品经行政机关查处检测确定含有咪康唑等化学成分,按假药论处。张某波等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调查与督促履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张某波等人制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线索移送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下称佛山市院),该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立案调查。经佛山市院调查查明,张某波等人生产、销售的假药,通过黄某等批发商,最终经由钟某安等12个零售商对外销售,受害消费者遍及中国体育竞彩网多个省份,零售商的销售金额为5600元至39万元不等。

  公告程序后,无相应机关或组织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请示中国体育竞彩网批复同意,佛山市院按照不同的销售链条,于2020年6月1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12个系列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波等生产商、黄某等批发商、钟某安等零售商分别按零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件案件惩罚性赔偿金共2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系列案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于2021年9月11日全部生效。

  【典型意义】

  假药被通过网络销售、线下批发零售等方式售卖,范围遍及中国体育竞彩网多个省份,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根据不同的销售链条,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求,让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制售假药的全链条予以打击,增加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地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诉张某某等8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西江是珠江水系的主干流,是沿江各地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交通人文纽带和生态安全屏障。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工业处置中介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联系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某企业及佛山市高明区某公司,将取得的废酸腐蚀液转包给明知无处置资质的彭某某等人处置。彭某某等人将500多吨废酸腐蚀液用车辆装载运输至肇庆市高要区某镇,直接将废酸腐蚀液排入西江中。经环保部门监测,涉案的废酸腐蚀液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地点位于某水厂上游,案发时属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2021年被肇庆市政府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调查与诉讼】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高要区院)在审查批准张某某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一方面列出详细提纲附卷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对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两家涉案企业是否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两家涉案企业的民事责任、增加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2020年10月22日,高要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委托生态环境专家科学测算并出具咨询意见,确定张某某等人对河流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为105万元。

  经诉前公告程序后,2020年12月1日,高要区院依法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下称高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用共计111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建议并提供财产线索。高要法院根据建议,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分别对各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20年12月23日,高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高要区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干部等旁听庭审。庭审中,各被告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深表悔意,在庭审前已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111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专家咨询费也全部汇入到高要法院账户。2020年12月31日,高要法院判令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后被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向作为饮用水源的西江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对以层层转包方式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事实固定证据,依法追究直接倾倒者、中介人和未尽到法定污染防治的危废产生企业的法律责任。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诉陆某某等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陆某某等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获得佛山市高明区某污水处理厂污泥(固体废物)后续运输处置服务项目后,将85000多吨污泥交由无处理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处理,并伪造单据骗取运输处置服务费2500多万元。经对其填埋在高明区明城镇高田工业区的污泥进行评估,重量为1100多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为82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高明区院)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为确定其余8万余吨未被查获的污泥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及其损害后果,高明区院委托佛山市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辅助人就该问题出具专家意见,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未经处理被直接利用是充分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的,其中以用于种植蘑菇、烧砖和培养细菌处理污水造成的环境损害尤为明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证据证实8万多吨污泥未得到合法有效地处置,由于其与现场填埋的污泥来源相同,可以通过类比现场填埋污泥的环境损害量化费用的方式确定其他非法处置的污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经立案后公告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3月9日,高明区院向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陆某某等四人对污泥填埋现场进行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2287万余元,并赔礼道歉。2020年12月18日,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持续时间长、污染物难追溯,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具专家意见等方法来证明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并通过类比的方法认定其造成环境损害数额,实现对人民群众环境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完善丰富了司法实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吴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食品从业人员吴某因在某网络平台销售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琦玉县的“秩父”牌威士忌酒,被消费者张某某在上海市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后,吴某明知其销售的威士忌酒产自日本核泄漏影响地区,属于我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进口地区的食品,却仍然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2020年3月至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两次前往吴某的经营地址检查,发现并查扣涉案“秩父”牌威士忌酒共计75瓶,销售金额33064元。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南山区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线索后成立办案专班提前介入该案,立即走访市场监管等执法办案部门,了解案情后发现吴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通过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及时固定证据,对于吴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取证难点,经详细审查证据材料后发现吴某曾因销售同款威士忌在上海被提起民事诉讼,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及时调取了上述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查明吴某被诉后继续销售上述威士忌酒,其主观明知的证据确凿。同时,南山区院要求公安机关同步对吴某的销售金额、种类、时间等证据予以固定,为后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2021年3月,南山区院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吴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求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判令吴某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4月,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拘役吴某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禁止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以及责令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吴某未提起上诉,已于判决前先行缴纳十倍赔偿金并于2021年5月21日在检察日报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食品安全领域损害公益突出问题,主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坚持全局思维,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四大检察”职能协调配合和协同发力,充分运用刑事、行政、民事和公益诉讼手段,严厉打击网络平台违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践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障水库水质和水产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经有关部门检测,梅州市梅县区近年来多个水库不符合地表水Ⅲ类标准,水质不合格情形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标,影响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0年8月31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梅县区院)与梅县区河长办会签了《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落实机制过程中发现区内水库于2018年、2019年多次水质检测不合格,可能存在因水库水产养殖造成水库水体污染的问题。

  为排查原因,梅县区院分别与相关职能部门座谈,发现因对水库水质检测标准和执法依据不明确,各部门各自监管、沟通协作效果不佳,遂于2020年9月8日联合梅县区河长办召开座谈会,建议对辖区水库水质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同时检测,以全面了解污染情况,明确各部门的执法依据。梅县区河长办于2020年9月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全区水库参照上述两项标准进行共5个项目的检测,发现同时符合两项标准的合格率仅为28%。

  立案后,梅县区院调查发现,投料超量、养殖密度大、养殖不科学是造成水体污染的最主要原因,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属地镇政府均附有相关监管职责,遂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了具体的“加强沟通协作、科学养殖、水质净化、落实河长制监管责任、水库水功能区划、补充完善合同条款”等建议,并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圆桌会议,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面对面交流会商促进共识。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均积极履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水库养殖整治行动,下发水库水产养殖技术规范和告知书,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方案加强涉水库环境安全工作,区水务局组织协调、实施水质取样检测,联合行动对水产养殖和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检查,镇政府与承包户积极沟通,拆除违建投料台、打捞生活垃圾、完善合同条款,采取净水措施等。

  2021年2月初,梅县区院向当地党委作了《关于探索构建水库水质和食用水产品安全长效保护机制的报告》。2021年4月12日起梅县区院开展“回头看”,走访各了解镇水库整改情况,提供法律意见帮助。2021年6月底,梅县区河长办再次委托第三方对水库水质检测,5项指标全部合格率上升了40.9%,44宗重点整治水库不达标指数下降了81%。基于该案办案成效,梅州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全市开展湖库水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为全市各县(区)推广水资源保护监督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围绕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当地河湖“清四乱”“五清”中心工作发现案件线索,扎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召开圆桌会议,督促形成行政执法合力,在党委领导下推动构建长效机制,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工作,做好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水产品安全。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天堂顶垃圾污染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从化区天堂顶是广州第一高峰,平日有大量游客、登山爱好者开展登山徒步活动。但登山入口无人管理,沿途无防火及环保宣传提示,沿途登山步道未设置垃圾桶,私人自设的登山补给点有大量生活垃圾,垃圾散乱丢弃现象严重,海拔600米至910米的步道旁的山沟垃圾堆积较多,有较大的土壤、水污染风险和火灾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7日,媒体将社会志愿者举报的线索告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广州市院),广州市院将该案线索交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下称从化区院)办理。12月8日,从化区院立即组织勘验调查,并邀请媒体、志愿者一同前往。现场调查情况与线索反映情况基本一致。12月9日至17日,从化区院前往属地政府和多个行政职能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磋商函,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12月24日,从化区院召开圆桌会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了整改进展情况,媒体代表、志愿者团体代表也受邀参加。据相关行政部门通报,山上的垃圾已经清运完毕,并增加了垃圾收集装置,加派人员定期上山收运垃圾。2021年1月18日,从化区院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上山“回头看”,发现沿途垃圾得到清理,垃圾污染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为确保天堂顶所在高山区域环境得到全面、长效保护,从化区院在石门国家森林公园建立了公益诉讼观察站,并与隔山毗邻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下称龙门县院)签订《关于在高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加强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的工作意见》,向龙门县院移交了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搭建“检察+媒体+N”模式,让社会公众更多参与线索发现、监督整改、“回头看”等公益诉讼环节,推动形成保护公益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积极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协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品质。

  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水产品市场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基本案情】

  惠州市惠东县部分水产品批发、销售市场开办者未对进入所在市场交易的水产品开展查验及安全检测工作,也未公开水产品检验信息,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也不利于水产品追溯及监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

  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惠东县院)对近年来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两法衔接”备案的关于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残留超标的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涉案水产品来源于当地多家水产品批发、销售市场,涉案人员反映市场开办者无查验入场销售水产品的产地证明、合格证,未开展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也未公开检验信息。惠东县院立案后开展实地调查,并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座谈研讨强化水产品溯源管理、监督抽检规范化、案件查办证据收集等问题。

  核实相关情况后,惠东县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召开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并采取了通过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执法检查等途径加强水产品领域的检查,自2021年以来,共完成水产品快检2083批次,经检测合格2042批次,合格率98.03%;推动市场开办者和水产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水产品购销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水产品非法添加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规范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快检信息在“双公示”系统中进行及时录入,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将日常监管信息以及水产品检测信息在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等措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水产品市场秩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主动履职,更新办案理念,打破就案办案的模式,对类案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水产品交易市场检验漏洞,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强化市场开办者对水产品交易的查验及安全检测工作,保障水产品从市场到餐桌的安全,让人民群众买得省心、吃得放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年货(散装)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广州市黄埔区部分大中型超市存在散装食品所销售的部分散装食品存在标识、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散装食品长期裸露在空气中,不仅容易受潮、霉变等,也会随消费者在选购时直接触摸、飞沫等粘上大量灰尘、细菌,甚至带来病毒传播风险,危害食品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黄埔区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年货(散装)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的一些大中型超市销售散装食品不规范问题于1月22日立案后开展现场调查走访,查明:一、在散装食品容器外的显著位置仅标明了食品名称和价格或者没有标明食品的任何信息;二、散装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未详细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三、可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没有防尘防蝇等防护设施,存在受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国体育竞彩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对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无毒、清洁。黄埔区院于2021年2月3日向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散装食品销售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375人次,检查散装食品经营单位525家次,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相关单位即时整改,全面规范全区散装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春节民生保障。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春节期间,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站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岗”,有效控制和防范散装食品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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