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电子刊物>>《检察研究》>>2013年第5期
提高侦查办案工作品质 提升反贪执法公信力
时间:2013-12-10  作者:任 静 艾子萌  新闻来源:检察研究  【字号: | |

  一、目前反贪侦查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中国体育竞彩网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不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办案的数量、质量和大要案比例、有罪判决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例如2012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初查贪污贿赂案件线索2502件,决定立案侦查共2061件2432人。与2011年同期相比,立案数和人数分别上升47.95%和44.33%,与前三年同期相比平均立案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44.13%和44.93%,立案人数居中国体育竞彩网第二位。2012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共1836人,有罪判决率为100%。在目前这种职务犯罪案件高发,侦查办案人员数量不足,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侦查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反贪侦查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侦查模式比较单一,运用现代化侦查手段办案的能力不强。目前,我省反贪部门侦查方式和侦查手段的现代化程度还不高,在侦办案件中大多仍沿用 “由供到证”模式,主要依赖审讯突破口供定案,这种办案模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等等,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和证据收集方式等都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并要求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上进一步加大了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之我省反贪部门侦查装备比较落后,多数院都无法按照高检院颁发的“办案装备目录”配备侦查办案所需的现代化、数字化技侦装备,技术侦查和信息化办案水平不高,致使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办案工作的品质和效率。

  (二)“双录”硬件设施不完备,实际操作尚不规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就是要求侦查办案的整个讯问过程公开透明并经得起法官和律师的审查,而目前在办案实际操作中,因办案区环境和条件所限或是个别侦查人员主观认识不到位等问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操作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在固定有罪证据时,进行录音录像,对无罪供述则不实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四是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不强,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差异,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是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性质上的分歧等;五是侦查人员在双录情况下,讯问技巧和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突然否定此前交代的犯罪事实翻供、拒绝供述、在关键问题上胡搅蛮缠、诈称有病、自残伤害等情况的应对策略准备不充分,处理不得当;六是部分检察院“双录”硬件设施的配置不符合新要求,比如:根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要与讯问过程实行同步摄录,同步刻制光盘,同步确认签封,但一些基层院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远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新要求,讯问中有时发生空录、摄录效果差等问题,致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在庭审中使用,这些问题都无形中降低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有的效果。

  (三)办案联动机制不完备,现行体制下侦查手段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包括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等诸多环节,都必须经过党内和司法两条线严格审批,特别是技术侦查手段受到严格限制,影响和制约着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侦查工作的开展。此外,我省一些检察院未同当地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电信等相关单位建立起严密、系统的办案联动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在侦办案件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和硬性的制度规定,侦查人员调查取证需要协助配合时,通常只能靠院、局或办案部门的领导与相关单位的领导去协调解决,致使调查取证时间长,困难多,有的银行、税务查询单送去后,迟迟得不到回复和查询结果,既延误了办案时机,又影响办案效率。

  (四)反贪队伍的结构不合理,干警素质不能适应执法办案工作的新要求。目前,我省反贪队伍的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虽然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而全省反贪干警的人数却呈下降趋势,2012年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实有反贪干警为2261名,比2011年的2322名减少了61名;从年龄结构看,45岁以下的1771人,占78.32%,46岁以上的490人,占21.68%;从专业结构看,法律专业为1851人,占81.87%,反贪干警中具有法律职务的2022人,占89.42%,不具备法律职务的239人,占10.58%。以上情况说明全省反贪队伍的年龄和专业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年龄偏大,法律专业特别是侦查专业毕业的人员较少,无法律职务的人员比例偏高;有的检察院因人少案多,侦查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甚至让无法律职务的人员参与办案;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对系统的侦查理论知识和相关的金融、证券、工商、税务等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业务能力不强,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有的干警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致使办案程序不规范,违法办案、违规调查取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干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甚至滥用检察权,以权谋私等,这些都严重影响着侦查办案工作的品质,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致使反贪执法公信力下降。

  (五)接受监督的意识薄弱,侦查办案的同步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监督机制不完善,个别办案人员自我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致使一些内部的办案监督规定留于形式或未能坚持执行。比如:近年来,我省部分检察院反贪部门在自侦案件办结后,联合本院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所办案件开展办案回访工作,重点是了解办案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廉洁办案、文明办案的有关情况,奖优罚劣,取得了较好的办案监督效果,但这项工作尚未形成制度,坚持执行;而办案的外部监督存在体制、机制和保证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人大监督主要是通过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个案督办等方式,但因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平台不畅等原因,一般执法检查、个案督办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座谈汇报,内容不深入,达不到监督的效果。社会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且外部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易产生监督滞后的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地防范、发现和纠正违规违法侦查办案行为。

  二、提升执法能力和侦查办案工作品质的路径建议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我国法律和司法的价值取向正在发生变化,更加注重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更新执法理念,从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侦查队伍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侦查办案工作品质,提升反贪执法公信力。

  (一)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是指导实践的思想基础,只有正确的思想作引领,反贪执法活动才能发挥正能量。新形势下反贪部门应当教育引导干警强化“五种意识”即: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在执法办案中要切实强化“四个并重”的执法理念。一要强化“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侦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既要更加重视保护公民和被害人的合法人益及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要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其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营造一种以尊重人权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二要强化“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侦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严格落实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的程序规定,以司法办案的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三要强化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的执法理念。侦查人员要坚持法律至上和中立、客观调查的职业思维,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在执法办案中要切实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倾向,努力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不仅要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保证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查明案件事实,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的问题;四要强化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的执法理念。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体现执法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强调执法的行为方法和基本准则。在目前我国执法环境敏感复杂、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正确理解和使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新规定,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待人,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以规范执法促进公正执法,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在理念更新的基础上,反贪干警还要着力提高四种能力,即:一是着力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二是着力提高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三是着力提高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四是着力提高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平衡统一的能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维护公众合法利益、服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执法行为,创新侦查办案工作机制。

  只有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保证执法办案工作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全面有效实施。反贪部门应当注重研究探索《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后侦查工作的应对措施和办案工作新模式,从制度建设入手,规范办案程序,创新工作机制,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做到:侦查程序手续齐全,证据收集客观公正,侦查措施依法实施,侦查活动监管有力,人权保障依法到位。

  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一要健全完善规范办案的相关制度,强化责任追究,通过严格的制度规定达到规范执法行为之目的,杜绝办案中经常发生的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和延长审查决定逮捕期限等问题;二要坚持依法依规办案,加强人权保障。侦查人员在执法办中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以及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新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现象,杜绝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问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三要加强对反贪侦查办案活动的技术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要求侦查部门在办案区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做到看审分离、审录分离等等,这就意味着侦查部门规范执法办案行为还必须得到检察技术和司法警察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技术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加强办案区建设,统筹考虑办案人员、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的合理配置,切实保障侦查部门严格规范执法;四要加强办案质量监督。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把握办案时效、严格规范法律文书;要切实发挥好案件管理中心的作用,认真落实案件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受理登记案件、结案审核、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办案每一个环节的程序都公正合法,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公众的检验。

  在改进办案方式方面:一要打破“由供到证”的传统思维模式,强化“由证到供”的办案理念,加大初查工作力度,运用查询、询问等方法和可用的侦查技术手段进行秘密摸查,切实提高初查工作的质量;要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能力,所办案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说话”,使每一个案件都能“零口供”定案,让犯罪嫌疑人在大量确凿证据和事实面前认罪服法;要注意总结研究探索审讯突破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如:准确把握时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层级审、拘后审等,增强审讯效果,提高办案效率;二要积极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强化侦查指挥中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作用,上级检察院反贪部门要发挥带头办案、办精品案件的示范带动作用,统一管理辖区内职务犯罪大要案线索,统一组织侦办重大贪贿赂犯罪案件,统一调度侦查人员和侦查装备,努力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信息联系畅通,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办案运行机制,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三要注重整合内部力量,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形成以反贪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侦捕诉控方一体化”和 “监督保障一体化”办案协作模式;四要建立健全反贪部门的情报系统,提高案件情报信息的收集储备、管理分析和综合利用能力。要拓宽案件情报信息的获取途径,重视收集公众举报、网上举报线索和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案件线索,建立便于检索的案件情报信息库,同时还注重加强与公安、安全、工商、银行、税务、电信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起严密、系统的办案联动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有效提高调查取证工作效率。要注重提高侦查人员对案件情报信息的筛选、评估和分析能力,切实发挥情报信息在侦查办案工作,特别是案件突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五要积极推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机制,通过办案,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反贪侦查部门对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针对案件所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而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建议向发案单位或部门提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再次发生的意见,切实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努力达到办理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治理一片环境的目的。

  (三)推进“两化”建设,努力提升技术侦查工作水平。

  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对侦查办案工作具有重大的助推作用。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讯问环节和取证环节都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等等,而目前我省 “两化”建设方面仍存在着专业技术人才少、侦查装备配置不足、信息化、装备化整合程度不高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化科技强侦,改革强侦战略思维,加强“两化”建设。第一,要加大投入,落实“两化”建设所需装备。检察机关推进“两化”建设,必须在省级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统筹专项资金,按照高检院颁发的“办案装备目录”要求,及时配备侦查职能所需的心理测试、同步录音录像等装备;要加强基础网络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及全省检察电子信息贮存辅助办案系统,包括:举报线索数据库、行贿人员数据库、侦查人才库、在逃人员数据库等自侦工作数据库;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远程审讯、远程接访及远程的案件指挥、案件讨论、协查联络、实时决策等办案系统。在装备现代化建设上,实行统一采购和自主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较大设备由省院统一购买,相对较小便宜的设备,可以由基层院根据当地职务犯罪特点和需要自主购买,真正实现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使 “两化”建设成果和办案实效达到有机统一;第二,要加强技术侦查人才的培养。根据侦查工作实际,采用理论学习和实战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侦查人员进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并选拔一些计算机操作能力强的侦查人员进行操作高端侦查技术设备的技能培训;侦查部门要注意加强与技术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利用技术部门的科技手段实现侦查工作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快速提升;第三,要建立横向和纵向的侦查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及银行、电信等相关业务单位建立起横向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达到信息利用率的便捷化和最大化;同时还要充分发挥高检院、省级检察院在信息知识及资金装备上的优势,建立纵向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侦查信息数据库,真正实现信息的共享,为侦查办案工作提供便利,促进侦查能力和办案效率的快速提升。“两化”建设成果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批的程序,防止权力的滥用,造成权益的侵害。

  (四)提高干警素质,创建职业化、专业化的反贪侦查队伍。

  提高执法能力和侦查办案工作品质,队伍是根本,也是保障。目前我省反贪队伍仍存在着年龄老化、人才结构单一、“进出口”不畅,知识更新较慢,侦查技能落后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抓好反贪队伍的合理配置和侦查人员的教育培训这两方面的工作,切实改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在改善队伍结构方面:一要建立侦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反贪侦查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司法调查工作,对侦查人员的能力、素质、年龄等诸多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在人员选拔配备中,应当确定侦查人员准入的基本条件,通过资格准入制度,解决侦查人员结构单一的问题。资格准入制度中要放宽选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面向全社会从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考录用符合反贪侦查工作特点和要求的人员,充实反贪侦查队伍,改善队伍结构;二要建立完善定期轮岗制度。主要是疏通侦查人员的“进出口”,对不适应侦查办案工作的同志进行轮岗交流,及时补充有侦查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特长的年轻同志进入侦查部门,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三要建立完善特殊人才选拔制度。对侦查工作急需的人才,包括侦查专业或有侦查办案工作经验的人才以及侦查办案所需的情报信息、司法会计、金融证券、电脑操作等各类专业人才,应当根据上级关于人才引进的相应政策,特殊对待,特事特办,实现人才互补;四要注重保留和培养侦查部门的业务骨干。长期以来,侦查部门的业务骨干流失情况较为严重,对侦查办案工作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搞好侦查部门中“办案能手”、“审讯专家”以及有侦查工作经验、有专业特长人员的培养使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使有侦查办案经验和特长的同志尽可能在部门内提拔使用,实现人尽其才,确保反贪侦查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教育培训方面:长期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办案培训基本沿用老兵带新兵模式,多数同志进入侦查部门就直接参与办案,有的同志在侦查部门工作十多年从未经过专业培训,一些老同志不重视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更新,存在吃老本思想。因此,反贪部门要建立一套符合侦查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培训制度,主要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实战中练等方式,加强法学理论,侦查业务,科技手段以及心理学、证据学、侦查技能和侦查方法等方面的学习。一是健全完善侦查人员入职培训制度。这一制度应当与侦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相配套,对新选拔录用的侦查人员进行入职教育培训,培训应在检察机关录用后还未正式入职侦查部门之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培训的内容应当结合反贪侦查的岗位特点,以实务训练为主,要有针对性,比如:职务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识、侦查的法定程序、审讯的规范性语言以及侦查谋略、预审、司法会计检查、现场勘验、秘密侦查、搜查、跟踪以及与侦查相关的证券期货、金融税收等课程。培训的方式要有集中的训练,也要有相应的实习制度;二是健全完善在职轮训制度。侦查部门要把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上,在岗轮训应当每年平均不低于20天,分期分批的对侦查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并形成制度。在岗轮训的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岗位不同以及轮训的层次不同进行设计,有针对性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增强侦查人员的知识储备,实现知识更新;三是实行以案代训方式进行专业培训。要立足办案实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采用案中学习,边干边学的模式,开展岗位练兵,在办理复杂疑难案件时,集中组织案件讨论,坚持干中学,学中干,办案学习化,学习办案化,以提高侦查人员搜集线索、初查、讯问、收集证据、运用侦查谋略的专业化水平;四是适时进行实用技能培训。侦查人员要及时学习掌握新型办案装备的使用操作技能,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培训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和在“双录”情况下规范并技巧讯问的能力;四是细化职责分工,逐步走向职业化道路。侦查部门人员的培养和调配,应当注意与检察官分类管理接轨,根据高检院关于侦查人才培养长期规划,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办案涉及相关领域的侦查专家型人才,也要培训能驾驭全局、较好地组织指挥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型人才和善于理论探索、综合调研的综合指导型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侦查办案工作的新要求。

  (五)强化办案监督,以公正执法赢公众信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反贪部门必须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的理念,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办案监督制度,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以内促外,以外固内,互为渗透,互为补充,形成监督合力,确保侦查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在外部监督方面:一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反贪侦查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监督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评议、质询和询问,积极配合人大的个案督办工作,注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二要强化诉讼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监督、公安机关在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以及律师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切实维护嫌疑人家属、单位的知情权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三要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的重要举措,反贪部门要坚决落实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不诉、撤案和嫌疑人不服逮捕等“三类案件”以及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的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四要强化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要落实和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实质性介入及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权利,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对律师提出的举报、批评及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或反馈,通过对律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全面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五要推行检务公开,强化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反映和表达民意的特殊的“权利监督”,反贪部门应注意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变“拒媒为迎媒”,及时了解掌握公众的利益诉求及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可通过设立举报箱、走访接访群众、检务公开制度和在网站设立接受监督专栏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了解对反贪办案工作意见建议,在法律和案件允许的情况下,切实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敢于公开侦查办案的行为依据、过程和结果,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包括社团组织、社会群体以及各行各业的监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内部监督方面:一要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相互间的制约,采取分权办案,相互制约的办法,对侦查活动实施同步动态监督;二要健全完善侦查决策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活动中的决策、决议依法公正有效。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在重大侦查事项中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执行。检察长、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以及侦查部门的领导在日常管理、案件审核、审批、侦查事项决定等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实施监督;三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通过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等形式,加强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对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要明确监督的重点,对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在检察机关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对不逮捕、不起诉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作为重点案件加强监督;四要健全完善检务督察机制。通过对案件、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的专门监督、开展以检风检纪为重点的检务督察和案件回访制度等检务督察,防止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乱作为、不作为和耍特权等现象;五要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反贪侦查部门的党组织要加强对干警的党性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建立在专案组内,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监督,坚持重大案件回访制度,要研究探索加强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以及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等有效方法,防止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依法公正、文明规范,以公正赢公信,切实提升反贪执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 确保刑诉法正确实施 网址: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2-07-24

  [2] 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3] 何建明, 提升公信力要加大办案力度改进办案方式, 人民检察,2009(20)

  [4] 王涛,王辉,杜晓涛,郇敏,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问题研究,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5]正义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摘要),网址: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05/15/content_130464.htm ,访问日期: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