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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辉鹏环境监管失职渎职案
时间:2013-12-10  作者:省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检察研究  【字号: | |

  【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 环境污染 恶劣社会影响

  【要旨】

  环境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环境污染是近几年引起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及环境污染的渎职犯罪案件时,通常会面临立法不完善、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鉴定难、定罪量刑难等一系列问题。郑辉鹏环境监管失职渎职案的成功办理,对反渎职侵权部门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辉鹏,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原系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牌子)主任。

  2011年3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洋美村村民举报称,该村有6家染织厂长期违法生产,致使该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造成村重大损失、村民患癌症等严重后果。汕头市检察院接报后及时组织有关力量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对潮阳区铜盂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原主任郑辉鹏立案侦查。

  经查明,2008年7月3日,为推进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汕头市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汕府办〔2008〕168号文),对专项行动清查出的环境违法企业及违法行为提出整治意见。2008年8 月15日,时任铜盂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的郑辉鹏,明知汕头环美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新青织造厂、南盛织造厂、招辉织带厂、南强织带厂、洋美龙兴织带厂等6家企业位于洋美村环境敏感区,不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印染企业准入标准,且已在2008年5月被区政府列入清理取缔名单的情况下,仍出具了该6家企业位于非环境敏感区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将6家企业作为拟保留整改企业上报潮阳区环保局。2009年2月5日,区政府根据其初审意见,原则同意上述6家企业申请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将名单上报汕头市政府。同年3月10日,汕头市政府以汕府办文〔2009〕1-112号文,同意由企业按要求自行提交申报资料,报区政府核实后报市环保局确认,使6家企业有资格保留进行整改。之后,6家企业投入大量的设备和资金进行整改,累计投入资金100多万元。整改期间,6家企业仍在违法生产、违规排污,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洋美村村民多次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企业难以达到验收要求,2011年7月19日,汕头市政府以〔2011〕1-375号文件,同意取缔关闭上述6家企业。

  【诉讼过程】

  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郑辉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中国体育竞彩网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2012年3月29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辉鹏犯滥用职权罪向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4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明知辖区内6家企业不符合准入标准,仍出具意见,致使这些企业持续违规排污,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引起当地村民集体上访,社会影响恶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郑辉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22日,郑辉鹏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