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电子刊物>>《检察研究》>>2013年第5期
郭锦标、赖国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时间:2013-12-10  作者:省院研究室  新闻来源:检察研究  【字号: | |

  【关键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重大损失 恶劣社会影响

  【要旨】

  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保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关键是依法查清因渎职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以及渎职行为和环境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案情复杂、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做好外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意义重大。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锦标,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原系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环保办主任。

  被告人赖国良,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原系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环保办巡查执法队队长。

  2012年3月,农定云受聘于罗兴新,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民平村委向西村砖厂附近非法焚烧固体废物6次,废物累计重量约20吨。固体废物在焚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及固体废渣。农定云没有对这些有毒气体及固体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放,对大气、土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嫌疑人郭锦标在查处农定云、罗兴新污染环境案件中,明知农定云、罗兴新存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却为牟取本部门私利,以罚代刑,收取农定云罚款2000元。犯罪嫌疑人赖国良作为负有环境监督责任的执法人员,在明知农定云、罗兴新存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且对清城区龙塘镇环保办主任郭锦标以罚代刑的意见表示同意,未将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放纵了农定云、罗兴新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赖仁康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龙塘镇周边的货场购得固体工业垃圾,分多次在龙塘镇民平管理区向西村花湖岭脚的一幅空地(该空地由赖建辉出租)上焚烧该垃圾并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和固体废渣。赖仁康没有对有毒气体、固体废渣作无害化处理即直接排放,对大气、土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郭锦标在查处赖仁康无证经营的烧线场焚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明知赖仁康、赖建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仍为牟取本部门私利,以罚代刑,收取赖仁康罚款1000元,未将其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放纵了嫌疑人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2008年至2012年2月期间,蔡某某购进大约1000吨的硫酸铜水,非法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泗合村委会汉冲村的石塘桥头经营硫酸铜厂,从硫酸铜水中提炼金属铜粉。由于蔡某某没有对工业污水作无害化处理,而是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赖国良在查处蔡某某无证经营的硫酸铜厂污染环境案件中,明知其存在涉嫌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将该案上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放纵蔡了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致使蔡某某无证经营的硫酸铜厂继续大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

  在2010年至201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赖国良利用职务之便,在执法巡查中放弃对蔡某某经营的硫酸铜厂进行监管查办,放纵蔡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分五次收受蔡某某的管理人员曾某某通过龙塘镇环保办副主任曾某某转交的贿赂款人民币共10000元。

  【诉讼过程】

  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郭锦标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12年5月7日,被告人赖国良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贿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7月1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郭锦标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被告人赖国良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贿罪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4日,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郭锦标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认为被告人赖国良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共总和刑期缓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