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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检察机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时间:2014-02-13  作者:陈国庆 李昊昕  新闻来源:当代检察官  【字号: | |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的相继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然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近期出现的冤假错案,检察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没有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不注重综合全面地审查判断各种证据,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疑问或者证据不充分时,没有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不批捕、不起诉处理。

  2.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提高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4.捕后诉前的侦查活动监督缺位。目前实践中通行的侦查监督工作方法,主要是通过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审查工作发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本来是检察机关保证侦查质量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但是在许多地区这一机制没有建立或者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批准逮捕之后的检察监督不到位,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些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工作已无法进行,造成案件质量隐患。

  5.非法证据排除难以落实。有些案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但有些检察人员没有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仅根据办案人员对于刑讯逼供的否认,便认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真实、合法,导致在检察环节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6.监督制约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要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尤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定的监督职责。但是从一些案件办理情况看,个别检察机关无原则地照顾、迁就,对于一些证据有缺陷、处理有难度的案件,通过提交党委政法委协调来推卸责任、回避矛盾,导致监督制约职能弱化。

  7.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二、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有时一些重大事件的出现,不仅仅是对司法工作的挑战,也可以成为制度调整、推进改革的助推剂和重大机遇。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职能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1.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刑讯逼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顽症,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多起冤假错案,追根溯源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具体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只要有证据证明是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收集的,均应无例外地予以排除;而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采取裁量排除的原则,即如果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

  2.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从2006年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防范刑讯逼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刑诉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以后,检察机关应当更加严格地执行好这项制度,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公诉部门提起公诉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3.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辩护律师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取证、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尤其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侦查和审查逮捕环节,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4.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检察机关提高侦查质量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既可以是侦查监督部门,也可以是公诉部门;既可以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主动介入,也可以是侦查机关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介入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介入的方式包括介入现场勘查、参与案件讨论、提出取证意见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等。在介入侦查过程中,同时可以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5.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6.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中政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要正确发挥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作用,一方面要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办案人员因为怕承担责任而放弃履行职责或者影响冤案的纠正。因此,应当准确界定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对于因办案人员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错案,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7.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考评是办案工作的指挥棒,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能够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体系则会给人错误的压力或者诱因,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形成绩效排位的做法,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休系,把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评价业务工作,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